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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费该不该收取?餐饮服务的价值应不应该在等价有偿基础上得到体现?请餐饮人广泛发表意见并展开行业大讨论 #陕西餐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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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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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费该不该收取?餐饮服务的价值应不应该在等价有偿基础上得到体现?餐饮人为什么不能挺起腰杆收取服务费?请餐饮人就此问题广泛发表意见并展开行业大讨论 #陕西餐饮网#


作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餐饮行业,以市场大、增长快、影响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特点在经济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变革,我国餐饮业已经进入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经营模式连锁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的新阶段。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消费观念更新,餐饮行业得到迅速发展。

但纵观餐饮行业,各餐饮企业(店面)因经营面积、装修程度、文化氛围、管理理念的不同,从而在出品定位、服务标准、人员素质培养等方面差别较大。即使同一家餐饮店面,大厅与包间的硬件设施、接待服务也迥然有异。不同的餐饮业态及规模,企业提供着不同的服务水准,不同的服务成本相差也是巨大的。

然而,对于餐饮行业服务费的收取,一直都是行业中的敏感话题,尤其是餐饮不景气的今天,更没有企业敢直起腰板率先收取。大家知道:飞机上的头等舱、经济舱,价格相差悬殊;高铁上商务座是一等座的2倍,是二等座的三倍多。餐厅包间与大厅相比,配置了更多的资源,占用了更多的空间,增加了更多的投入,提供了更多精准的服务。

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些消费者,就餐人员不多,还要占用与就餐人数极不协调的包间,享受着特别待遇的同时,却自带酒水、饮品,甚至自带啤酒、菜品。诸如此类的情况,浪费了餐饮企业的有效资源,加大了企业原本用工紧张的问题。   

因此,很多餐饮企业家呼吁商会,希望我们协调有关部门,让企业在履行责任、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收取服务费,让提供的服务得到等价的回报。

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商会秘书处与商会法律顾问对国家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我们认为:

首先,餐饮企业只要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是完全可以的。换句话说,消费者支付了对价费用,必须是得到了同等价值的服务。

其次,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都没有限制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或包间费。

第三,餐饮企业在确认收费时,只要事前将核准收费的标准,明确告知消费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同时,收取服务费是合理合法的。

为此,商会就此问题日前向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关于认同餐饮企业在等价有偿基础上收取服务费的报告》,期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希望餐饮人建言献策、发表意见,留电或致电、点赞或拍砖,并展开行业大讨论。有了大家的共同参与,有了行业的强烈呼吁,希望最终能够让餐饮行业挺起腰板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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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
法律依据及操作办法
         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李梦玉律师


一、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法律依据

(一)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法理依据

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禁止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因此,从法理上讲,餐饮企业可以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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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民法典依据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因此,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要餐饮企业在收取服务费时,依法遵循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合法的收取服务费。


(三)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具体规定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选择权,具体规定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具体规定是: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依次递进的,只有消费者只有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所有权利的基础,餐饮企业在收取服务费的时候,只要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就可以合法收取服务费。


(四)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服务费的相关规定


1、《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该规定明确禁止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认为最低消费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对于“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未做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
2、武汉餐饮企业协会于2010年4月26日发布了《武汉餐饮企业管理办法》(注:该办法仅在武汉范围内适应)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提倡免收服务费。餐饮经营者若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事先告知。根据该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餐饮企业不能收取服务费,但餐饮企业若收取服务费,应该事前告知,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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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审判中对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观点

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判断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是否合法的标准在于餐饮企业是否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只要消费者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餐饮企业就可以合法、合理的收取服务费。


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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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消费者进行消费前,必须要以合理的方式告知,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餐饮企业在消费者消费之前,对于是否收取服务费以及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必须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只要有以下几个方式:
1、在消费者打电话订餐的时候电话告知;
2、在消费者进店的时候,服务员口头告知;
3、在消费者点餐的时候,服务员口头告知;
4、在菜单上用同等字号同等字体,列明服务费比例。
特别要提示的是,餐饮企业至少要用与菜品名称同等字号同等字体的文字进行提示,若用明显小于菜品名称的字号、字体进行说明,则不能认定餐饮企业尽到了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在生活中,消费场景很丰富,实际情况都不一样,不能用一套规则来统一规定餐饮企业应当以何种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具体告知的形式餐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确定,但“在消费前让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原则,餐饮企业必须遵守,因为只有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够让消费者进行选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只有如此,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才是合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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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要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要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即让消费者支付的对价能够得到同等价值的服务。关于是否等价,因餐饮企业的位置、装修、经营菜品、菜量、人工成本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原则上不能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情形。其实,只要餐饮企业做到了让消费者知情并自主进行选择,基本上都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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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都具有合法的依据,但在收取时也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唯有如此,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才能做到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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